案例分享:
風流老公連劈三腿,抓姦離婚收場
 委託人王小姐於民國95年8月底經由網路搜尋,找到本公司,而後雙方約至位於距離王小姐住家附近的麥當勞見面洽談,碰面後,聽著委託人王小姐娓娓道來事情的經過,原來,她的先生已經離家了十幾天,且對外之聯絡方式皆已中斷,下落不明,據王小姐說,她們是從事藥房及診所的事業,先生是具有執照的醫生,她的先生自20年前結婚至今,生性風流,經常有外遇情事不斷,偶而還有毆打她的事件出現,但王小姐都以男人大概都是如此而隱忍下來,直到去年藥局來了一位賴小姐,她的工作能力強,外交手腕又好,很快的,就博取了同事間的好感,今年初,賴小姐因故離職,在附近也自行開設了診所及藥房,但令人驚訝的是,居中協助開業的人,不是別人,竟是自己的枕邊人-李先生……
說至此,王小姐雙頰留下了兩行淚,『他一定是跟那位賴小姐在一起了,我再也不要過這種日子了,拜託你們,幫我把他找回來,我要跟他離婚,我撐到現在,孩子現在也都大了,我這次一定不要再委曲求全了』聽著王小姐如此敘述,本公司歐姓資深經理及劉姓經理,將王小姐所遇之問題點及應該解決之策略、方法誠懇且詳盡的告訴王小姐,王小姐聽完後,對於公司的提案頗為認同,於是,雙方簽立正式的委託書,案件遂開始承辦。
隔天,王小姐提供了雙方被查男、女所合拍之照片、車牌、及目前女方所在之診所藥房住址。本公司二位經理人就本案件,開始分工進行。
首先,先找出被查賴小姐平時所駕駛的三菱休旅車,在第一天現場待命之調查員回報,直到晚間12點止,尚未見到被查女之蹤影,故而決定先行撤離該處。
第二天中午時,外務人員於診所附近發現該輛休旅車,隨即回報歐經理,並派工作人員至該處暗中安裝GPS衛星定位裝置於該車上,完成定位追蹤,公司方面並不時追蹤紀錄該車所到達之地點及時間,並做成紀錄及指示外務人員到達定點附近觀察並拍攝附近環境。
第五天,在衛星地圖上定位出賴小姐的轎車,最後出現的街道附近,而後外務人員於附近巷弄中找到該車,並在附近尋獲委託人先生的轎車,證實賴女與委託人之先生極有可能同居在附近,並由經理將此一結果回報通知委託人。
與委託人商討之結果,推測該處極可能為二位被查男女目前的同居處,且委託人對本公司的辦事效率甚感滿意,進而和公司簽訂了『現場抓姦』的委託書,在此期間,我們又查出被查男李先生經常更換座車,經過跟蹤追查,以跡象判定被查男在另一住處有可能與另一可疑女子同居,經過此一情況,委託人仍堅持要在被查男與賴小姐的同居住處進行抓姦計畫。外務人員隨時監控被查男之行蹤,約莫半個月時間,本公司開始進行附近環境之勘查及任務的分派演練,且協助委託人就此案件與律師研討所涉之各項問題,並給于適當之建議。並訂定抓姦流程,待時機成熟要一舉衝入現場。
抓姦當晚,除現場人員及律師,我們陪同委託人知會當地警察管區同行,進行被查男外遇的同居處,當場蒐集床上的現場證物及拍攝DV存檔錄影,最後讓律師向委託人提出建議,向法院提出賴女妨礙家庭與通姦罪等提告,而被查男李先生則因通姦罪判決離婚與損害賠償。
丈夫外遇的抉擇
  在一個平靜的下午,我接到我的委託人小君的電話,電話中聽見她的聲音充滿了恨意及傷心,她陳述著她痛苦的婚姻…我嘗試安撫小君的情緒與她悲傷的心,在電話裡我大概了解了小君發生的問題,我告訴小君先不需要否決自己的婚姻,因為大部分破裂的婚姻,都是從不信任彼此開始。我告訴小君請她把她先生的資料帶出來,我先幫他評估看看,就這樣我與我的委託人小君第一次的見面.......
正式與委託人小君第一次見面,我們是約在桃園的一家咖啡廳,見面後我安靜的聆聽小君敘述她不幸的婚姻。原來事情的經過是這樣,小君的丈夫五年前開始在外地工作,在這段期間小君的丈夫每星期回家一次,一次回來頂多二天,小君也很體諒丈夫在外地工作的辛苦。但就在不久前,小君發現自己的身體有些異樣,而去醫院做了健康檢查,就在檢查報告出來後,小君赫然發現自己的乳房中患有腫瘤,晴天霹靂的結果讓小君萬念俱灰,在小君心中第一個想到的是她的丈夫,回到家後小君試者打電話給她的丈夫,她心中期待的是丈夫的安慰,並可以盡快的回家陪伴她。但天不從人願,接電話的不是她丈夫,而是一個陌生的女子。小君開始試探對方是誰,後來在先生同事口中得到證實-丈夫外遇的情事。
小君開始回想以前的種種,她忽然覺得自己很可悲,想起一個人獨自照顧小孩,照顧公婆,每天期待親愛的丈夫回家的心情…小君說到這裡忍不住開始哭了,我問她有跟家人談過嗎?小君說她跟家中長輩說過了,但不但沒有得到支持,還承受了跟更多的責備。小君說就因為這樣,所以才會打電話想找我們公司的協助,就這樣我先帶小君來公司,並跟小君介紹本公司的作業過程及評估接案方向與價格,當小君了解本公司的作業過程後,也放心的將她丈夫的資料給予本公司,並寫清楚委託契約書的內容,之後我們開始派人幫小君蒐證她丈夫外遇的證據。
蒐證過程中,本公司知道小君的先生是個大型企業的採購主管,經常會與各行業的業務人員接觸,夜晚也因為應酬常常跟各種不同的業務人員到酒店消費,小君的丈夫每晚都過著燈紅酒綠的生活,就當本公司調查員深入調查後,發現小君丈夫還有一位固定的女友,而這個外遇對象就是該公司配合廠商之業主,也查出小君的先生已經跟對方同居。
本公司將所有蒐證過程拍攝下來,拿給小君觀看她丈夫外遇的過程,小君確定她的丈夫已經不是她以前所認識的人,我們幫心灰意冷的小君做好心理建設,也讓她釐清了怎麼做對自己及小孩最有保障,小君毅然委託本公司人員幫忙抓姦;抓姦後她要求她丈夫及外遇對像可觀的賠償,保障了她與小孩日後的生活,不至於有財務壓力,本公司也給予小君專業的心理諮商及法律協助,雖然小君最後決定停止了這段讓她傷心的謊言婚姻,但也因為本公司的心理支持讓她重拾信心,為了孩子與自己勇敢的面對未來的日子。
老公偷腥被抓,財產全部歸妻所有?
  A君上個月底趁太太外出,在家召妓,不料被太太當場發現,應召女子趁A君和太太大打出手之際逃走,氣炸了的A君太太報警要告A君傷害和妨害自由。最後經A君苦苦哀求,寫下悔過書,允諾將名下的存款、房子、車子等財產過戶給太太,才讓太太撤回告訴,化解這場家庭風波。

法律知識: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此,只要已經結婚且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的人,若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無論其時間的長短〈諸如一夜情〉或有無支付費用〈諸如召妓〉,均屬通姦行為,只要證據明確,就可能背負刑事責任。然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犯罪,必須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犯罪行為人才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實務上常見以和解方式來化解被害人提出告訴之情形。惟達成和解即應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否則被害人於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內還是可以提出告訴。

抓姦和解,男子被擺一道?
  一起妨害家庭自訴案的當事人為A君,因為工作繁忙導致妻子紅杏出牆,僱請徵信社跟蹤查證,最後在妻子與B君的同居地方,會同管區抓姦,但在派出所協調時,因為一時對妻子心軟,有意和解而沒有把當場採得的通姦證據送請鑑驗,以致事後要再提訴訟卻失敗。丈夫慨嘆司法正義喪失,法官則認為證據薄弱不足,已經無從舉證,才會敗訴。

法律知識:
法院要認定被告有罪,需憑藉證據,如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依據「罪疑惟輕」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惟當事人取得證物時,最好能先完成保存證據之步驟,如本件情形,即是因未將證物送驗取得檢驗報告,導致事後想告時才提出,證據早已保存不當而失效,當然無從為證。故類似情形取得犯罪證據後,一定要先完成證物保存,再考慮是否告訴,以免權益受損。

母親同時與多人交往,所生子女可否強制生父認領?
  按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未經認領、扶養、準正,與該子女並無法律上親子關係,毋庸負擔扶養義務等,對於生母與子女而言頗不公平,故民法設有強制認領之規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但同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此在學理上稱為「不貞抗辯」,旨在懲罰不道德之妻,以免子女之血統混亂,惟現今遺傳學研究已有重大突破,經過DNA鑑定即可確定父與子女有無血緣關係,故以此限制子女與生母請求生父認領,是否有保留必要,實值探究。
非法抓姦取得証物,日後不能當作證據?
  過去說「抓姦要在床」,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非正當管道」取得的證物,恐怕不能作為日後審判的依據,被告甚至可以援引技術犯規的瑕疵,向承審法官申請撤銷所扣押的證物,原告不僅是徒勞無功,甚至反成被告。不過也別氣餒,警方提供合法的捉姦的準則,在查出老公(或老婆)與情人的愛巢處之後,先向警方報案,並製作筆錄,再等警方向院檢申請搜索票後,才可以付諸行動,千萬別以莽撞的手法去捉姦。

法律知識:
私人不法取證問題,非刑事訴訟法之證據禁止規定,所規範之對象,蓋刑事訴訟法所規範者,乃國家機關之行為,而非私人。但非表示,其所不法取得之證據,即非禁止使用。類此案件,其解決基準在於個案中,使用證據的干預行為,若衡諸犯罪之輕重,合乎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之相當性原則,則不在禁止之列。因此,若是被告所犯輕微,如公益色彩淡薄的通姦罪,則朗讀、使用日記本身所造成的權利侵害,將超過其所能保全的法益,因此不符比例原則。至於殺人罪或擄人勒贖罪,結果便完全不同。

所以擄人勒贖案中被害人或其家屬秘密錄音的綁匪聲音之錄音帶證據,法官仍得予以採用。

做愛償債,債上加債?
  單身的B女,因負債近一百萬元,與A君債權人談妥同居三個月、做愛四十次抵債。但兩人同居不到一個月就被A君債權人的太太查獲,吃上官司被判刑三個月,還被A君債權人的太太求償兩百萬元。B女向法官表示,舊債未了,債又上門,無力付這筆遮羞費,希望能減少額度。

法律知識:
一、為了清償金錢債務,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性愛契約,以為清償之方法,解釋上應認為此項性愛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法律行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屬於無效之契約。尤其債權人為有婦之夫,其與債務人發生性關係,係另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當更應如此解釋。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關配偶而與人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即為通姦罪之規定,只要是已經結婚且尚未離婚或喪偶之人,即與其配偶互負忠貞義務,如果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無論時間長短,例如一夜情或包二奶,也不管有無付費,例如召妓、同居亦不問是否發生感情,例如本案純為抵債,均屬通姦行為。

三、依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判例之見解:「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因此,配偶與人通姦時,被害配偶尚可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長時間上網 外遇高危險群
  網路時代興起,對各行各業提供方便性,還包括想外遇的人﹔根據香港大學家庭研究院日前舉辦「國際親侶研討會」中,學者提出,外遇的人一般都會出現十三項徵兆,其中「長時間上網」,赫然名列其中,網路電子郵件成為偷情的首要管道,學者建議民眾用心觀察,及早發現另一半異狀,挽回婚姻。

國內情況其實跟香港相仿,根據內政部資料,台灣離婚率也高達四成,近年來國內學界也提出不少類似警告,必須注意另一半長時間上網「在幹什麼」﹔交通部最新的統計,有高達二成的人,上網的主要目的是「聊天交友」,這個族群民眾上網後,幾乎都掛在網路BBS、聊天室、交友網站,以交朋友為樂,這種舉止如同為" 網路外遇"埋下了不定時炸彈,隨時都有可能引爆。

香港由於離婚率高達四成,香港大學家庭研究院日前舉辦「國際親侶研討會」,邀請美國、中國和香港三地學者專家探討婚姻治療的經驗和研究結果,會中學者提出十三項外遇徵兆,包括「工作時間增長,經常晚間工作,不願回家」、「長時間上網」、「對性失去興趣」、「突然加入新的做愛招式」、「改變個人習慣,特別是外表」、「被問及去向或身處地點時表現憤怒或處處防備」、「刻意與伴侶保持距離」、「經常提及一些伴侶不熟悉的知識」、「不尋常的消費」、「經常致電同一電話號碼,電話費大增」、「被問及來電者的身份時,顯得處處防備」、「參與一些伴侶平日不會參與的活動,企圖將對方排除在其生活圈子外」、「情緒不穩定,時而高漲,時而低落」等。

發表研究的美國親侶關係專家派翠西亞.勞夫表示,她研究了超過一千對伴侶,結果發現,網路是婚外情的主要管道,其次才是辦公室。

勞夫指出,寂寞的人可以瀏覽網頁、與陌生人聊天、甚至找回舊同學、舊情人,電子郵件是最受歡迎的偷情工具,最初可能只是聊聊天、說句「你好嗎?」,然後開始投訴自己的伴侶,感情慢慢累積,情況與沉迷賭博、購物無異。

外遇通姦的法律責任
  芳雯發現已經有好長一段時間,政文經常早出晚歸,問他去處,先是吞吞吐吐,之後總是轉移話題,然後藉口惱羞成怒大吵一架。後來,芳雯覺得還是有必要查明究竟,一日偷偷跟蹤政文,才知道政文與某女子有婚外情,而且已經發展到性關係的程度。芳雯想知道政文通姦外遇,有什麼法律責任?

解答:
現代人由於生活緊張、工作忙碌,過多的壓力,有時造成感情繃緊,亟需找尋出路,如果夫妻、家庭關係無法填補彼此感情需要時,經常會有變調的婚外情發生。婚外情關係如果僅止於紅粉知己或知心的異性朋友,可以說是「精神外遇」,這時尚不是法律處罰的對象,但如果有夫之婦(夫)與第三者已經達到姦淫程度(發生性關係),也就是俗稱的「外遇」,或說是「肉體外遇」,那麼就觸犯法律相關規定,須負法律責任。
依據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換句話說,通姦者與相姦者均觸犯刑責,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本罪須告訴乃論,亦即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參見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如果通姦行為連續發生者,則以最近一次之通姦行為起算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但配偶之一方如有事前縱容(譬如有不孕之配偶,為了傳宗接代同意配偶之他方與人姦淫);或是事後知悉通姦而宥恕之(譬如配偶一方坦承反悔,他方配偶原諒之,不予追究犯行),則不得再提出告訴。當然,如係新發生之通姦行為,則應個別另行起算告訴期間,不可不察。
又,實務上,配偶之一方,經常於提出告訴之後,因他方配偶坦然認錯後,為求得家庭和諧,而同意撤回告訴,但撤回告訴之效力,原則上僅及於配偶之他方,不及於相姦人。相姦人即第三者仍需負相姦罪。因此,如有和解之情形,應注意撤回告訴之範圍,究竟僅止於配偶之他方或包括相姦之第三者。

此外,依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五六條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換句話說,與人通姦構成夫妻之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之法定原因之一,是即為與人通姦應負之民事責任。
不過,應注意的是,主張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訴請離婚時,如夫妻之他方於ヾ事前同意ゝ事後宥恕ゞ知悉後已逾六個月々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參民法第一○五三條)。
實務上,外遇通姦發生時,經常先提出刑事通姦告訴,於告訴犯罪偵查期間,雙方達成協議重建家庭,或是和解協議離婚取得子女監護權、贍養費後撤回刑事通姦告訴;如係無法達成和解,而需繼續追訴通姦犯罪,且有意透過法院裁判離婚時,應注意於六個月內必須同時提出民事之離婚訴訟,否則,將因超過前述除斥期間而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實務上,因通姦犯罪之偵查,頗費時日,當事人經常忽略除斥期間之問題,故特別提出說明。至於離婚有關之子女監護及財產分配之問題,再另文詳述。

外遇抓姦的蒐證
  小莉發現丈夫明倫與同事楊小姐有染,小莉氣不過,想去法院告明倫「通姦罪」,聽說外遇要「捉姦在床」,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及一五五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是即所謂「證據裁判主義」及「自由心證主義」。
而通姦罪既係有配偶之人與人姦淫,小莉要告明倫通姦罪,必須舉證證明明倫與同事楊小姐有姦淫之關係,使法院相信姦淫犯罪事實之存在,始能依通姦罪加以論罪科刑。

由於姦淫關係之發生時、地均甚隱密,因此,實務上,外遇通姦之直接證據,不外乎「捉姦在床」,通常,多由配偶之一方掌握他方與第三者出入之地點及時間後,向管區派出所報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主張「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要求警員會同入屋內逕行搜索通姦之犯罪證據(按:實務上如要求檢察官簽發搜索票,經常緩不濟急),此時,入屋內搜索蒐證時,應注意屋內衣物擺放位置,浴室、垃圾筒內衛生紙、保險套,床單上有無殘存精液、毛髮等,衛生紙應以紙袋收存,並用熱風機吹乾,入屋內後並應以攝影、拍照存證,實務上,捉姦時,通姦人多久出來開門,有無穿衣服,衣著是否整齊,是否同睡一床,均是判斷通姦罪成立與否之證據之一。
當然,如果通姦之第三者已懷孕生子,亦係通姦罪之直接犯罪證據。其他證據如二人往來之信件、親密關係之照片等書證,或朋友、同事、小孩、親戚等目睹二人間之交往過程等人證,亦係證明通姦犯罪有關之間接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經常有配偶委託徵信社錄影、錄音,以作為外遇捉姦之蒐證方法。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四增訂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同年七月十四日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亦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目前委託徵信社就外遇之配偶與第三者錄影、錄音,有觸犯上開法令之問題,不宜冒然嘗試,否則,配偶有時捉姦不成,可能反而因小失大,誤觸法網。

外遇離婚,可以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曉雯和大明五年前結婚,婚後第二年曉雯生了一女小梅之後,便辭掉工作,在家專心帶小孩。誰知大明整天忙於事業,又跟祕書發生姦情,大明也不否認,曉雯無法忍受大明腳踏兩條船的心態,想和大明離婚,不過,每每想到小梅才三歲,就不忍心了。曉雯想知道如果離婚的話,她可以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嗎?

解答:
修正前舊民法關於子女監護採「父權優先原則」,母親很難取得孩子的監護權:
修正前舊民法(即民國二十年制定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下簡稱舊民法),關於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係採「父權優先原則」之立法例。

吾人如果回想舊民法制定時期的社會背景,不難理解,在當時仍係夫(父)為大的父系社會中,子女可以說是父系家族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的工具,因此,關於子女的姓氏、子女的住所、子女權利的行使、義務的負擔等有關規定,均是以「父的意思」為優先;譬如子女從父姓(舊民法第一○五九條);未成年子女以父之住所為住所(舊民法第一○六○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舊民法第一○八九條);如果父母兩願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原則上由夫(父)任之(舊民法第一○五一條);換言之,除非父親同意由母親監護,否則母親原則上沒有子女之監護權;於判決離婚時,法院關於子女之監護,仍適用第一○五一條規定,但法院得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監護人(舊民法第一○五五條),亦即在判決離婚的情形,原則上仍由夫任子女之監護人,除非夫有不能任監護之情形,譬如生病、訟案繫獄、子女尚在襁褓、離母不能撫育等,法院始得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監護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參照)。
可以說舊民法對於子女監護係採「父權優先原則」,所以,母親在子女權利的行使及監護權的爭取上,可以說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母親幾乎無法爭取到子女之監護權。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子女監護有關規定,改採「男女平等」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母親與父親有同等機會爭取孩子之監護權:
近二十年來,由於教育的普及化、民主社會思潮的開放以及婦女團體的努力,吾人就「男女平等」已漸成共識,除非基於男女先天生理差異,方得就男女為不同對待的差別待遇(譬如:勞動基準法特別針對女性懷胎生子,設有產假之規定);至於父或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關係之行使,並無予以差別待遇之理由,因此八十三年九月間,先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六五號解釋,就舊民法第一○八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認為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要求立法機關於該解釋文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並予檢討修正解決途徑等語(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理由書)。

事實上,關於子女監護、親權行使等有關子女利益事項,各國立法例亦係採取「男女平等原則」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參照日本民法第七六六條、第八一九條,德國民法第一六七一條,法國民法第三七三條,瑞士民法第二七四條等),並不採取「父權優先原則」。
因此,配合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關於子女監護權之有關規定。

不論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母親均有機會爭取到子女之監護權:
依照修正後民法規定,於父母協議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即俗稱監護人,以下沿用之),得依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協議不成,或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或改定監護人(民法第一○五五條參照)。換言之,父母協議離婚時,已協議監護權之約定者,固無論矣;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或協議結果不利於子女,父母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利害關係人(譬如祖父母、親人),均得向法院請求酌定或改定監護人。

至於父母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並審酌下列事項,酌定父母或選定父母以外之人(按:父母均不適合任監護人時,譬如父母販賣子女從娼、強姦子女等)為子女之監護人: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法院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及內容(譬如一方監護、未任監護之一方應負擔之扶養費用;或共同監護、共同分擔扶養費用等)(參照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一○五五條之一、第一○五五條之二)。
法院於酌定監護人之訴訟中,亦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任監護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即俗稱探視權)。
譬如子女於周休二日期間,得與未任監護之父母同住,但應於周日晚間九時前送回監護人住所等;但探視權之行使,如有發生妨害子女利益之情形(譬如探視權人未遵守探視之時間及探視之方法,致妨害子女正常上學時間),法院亦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參照民法第一○五五條)。
又,任監護之一方如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參照民法第一○五五條)。
結語:
如前所述,關於子女監護,立法上已改採「男女平等原則」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所以,曉雯絕對有機會爭取到子女之監護權。
曉雯因大明外遇通姦,如果已決意離婚,可與大明商議循「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一併協議,如協議不成、或未就子女監護達成協議,亦可於離婚後,再另行訴請法院就子女監護部分酌定監護人;如已協議,惟監護人未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任或不利於子女,亦得檢具事證,訴請法院就子女監護部分改定監護人。至於如循「判決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即主張因通姦而請求判決離婚,則得於訴請離婚之訴訟中,一併請求子女監護之判決,由法院酌定監護人。

婚外遇離婚,可以要到一半的財產嗎?
  明誠因為婚外情和小芬鬧得很不愉快,小芬打算要離婚,可是條件談不攏,小芬聽說登記伊名下的財產,明誠的債權人也有權利,又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親屬編修正時增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離婚時,可以要求一半的財產?是不是真有這回事?
解答: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承認夫妻各自取得原有財產所有權,不動產以「登記」為產權認定依據,夫或夫之債權人原則上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在以父權為主的「父系社會」結構中,家庭經濟生活,清一色係「男主外,女主內」型態,由男性主導經濟大權,而女性多半扮演家務無償勞動的角色,以致過去在夫妻關係存續中,夫擁有財產之「實質」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權;在夫妻爭產或離婚事件中,除非丈夫願意自動給付妻子一筆財產,否則妻子常常係「掃地出門」、「一無所有」。

修正前規範夫妻財產權益之民法親屬編(下簡稱舊法),對女性非常不公平,登記在妻子名義的不動產,除非妻子能證明係伊之特有財產(參見修正前民法第一○一三條,專供妻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經贈與人聲明為特有財產者、或勞力取得之報酬)或原有財產(參見修正前民法第一○一七條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取得);否則,仍推定為夫所有,夫之債權人可以聲請查封登記妻名義之財產。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七十四年六月五日生效),除就夫妻名義財產所有權之歸屬,改採兩性平等原則,承認夫妻各自取得原有財產之所有權,即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各保有所有權(現行民法第一○一七條)。以不動產為例,即以「登記」為判斷所有權歸屬之依據,登記為夫名義,即夫所有;登記為妻,為妻所有。另外,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因此,修正前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之夫妻財產歸屬仍適用舊法,以致有差別待遇的情形發生。

歷經婦女團體多年來的努力及抗議,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公布之大法官會議第四一○號解釋,終於針對民法第一○一七條夫妻聯合財產所有權歸屬部分之修正,不能溯及既往,致仍適用修正前不公平的規定,未能貫徹男女平等意旨,要求主管機關儘速再予檢討修正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之相關規定,以使修正前聯合財產之所有權與既有法律秩序之維護,獲得平衡,乃有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一七條規定:

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易言之,於該增列條文修正生效一年後,即一律適用新法,不再有差別待遇之情形。該緩衝期間(即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前)夫妻如有一方就財產所有權歸屬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由於上述緩衝期間已經過,如未於之前提出訴訟解決者,則目前登記為妻名義之不動產,已不必再區分是在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前或後所取得,均係妻之所有權,夫或夫之債權人原則上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親屬編修正時,亦增列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肯定無形協力貢獻,夫妻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權利: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係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所增設。立法用意主要考量夫妻婚姻關係中,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易言之,立法上肯定家務分工中,有形的經濟收入,源自於無形的家務協力貢獻,故夫妻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或改定他種夫妻財產制時),均得就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參見現行民法第一○三○之一條)(譬如:夫妻清算結果,夫名義有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之資產,扣除負債伍佰萬元;妻名義有壹佰萬元之資產,並無負債;則夫剩餘財產伍佰萬元,妻剩餘財產壹佰萬元,差額為肆佰萬元,妻得向夫請求貳佰萬元之剩餘財產)。
平均分配如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減分配額:

不過,如有夫妻一方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夫妻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者,亦不使之坐享其成,取得非分之利益,如仍予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因此,得向法院起訴請求酌減分配額(同前條文第二項)。又,關於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同前條文第三項),均係短期時效之規定,有意主張之權利人不得不注意。
惟本條文立法技術簡陋,實務上難以貫徹良法美意: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肯定夫妻家務協力貢獻,得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權利,其立意甚佳,惟立法技術簡陋,致實務上很難實現該條良法美意!首先,該第一○三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係以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為剩餘財產計算之基礎。惟眾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絕非一朝一夕,有心之一方,經常利用離婚尚未生效之期間內,將名下原有財產處分殆盡,或另外大肆舉債,導致一方有權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已無「剩餘財產」可資分配。又,實務上,亦無法先行以「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事前預防脫產,或主張民法第二四四條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蓋解釋上夫妻之間尚未發生剩餘財產之分配請求權,無得為保全之聲請。

亟待增列修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以貫徹立法意旨:
針對前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立法上的缺漏,以婦女新知基金會及晚晴協會為主的婦女團體,於日前提出具體之修正意見,包括增列禁止配偶任意處分家庭用物財產及法院得核發禁止處分命令之規定;增設夫妻之一方有贈與、捐助、浪費財產或其他行為致夫妻所得財產減少,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重大侵害之虞時,法院得因他方請求為禁止處分之命令夫妻列入剩餘財產清算之財產,包括夫或妻於所得分配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前五年未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贈與;夫或妻於所得分配財產制關係存續中,為減少他方對所得財產分配而處分之財產,其他則如明確規定財產價值估算時點等之相關修正規定,俾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可以更加周延,貫徹立法意旨,惟尚待立法院審議。
結語:
小芬名下之財產,如係登記取得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則已適用修正後新法,由小芬取得所有權,明誠之債權人無法主張任何權利;如係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前取得之財產,則除非明誠於緩衝期間即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前提起訴訟解決 (譬如更名登記等) ,否則緩衝期間經過後,仍登記小芬名義之財產,適用新法,由小芬取得所有權,小芬不必擔心。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方面,小芬或明誠固有權要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不過,誠如前文提及,有心之一方如進行脫產,則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譬如離婚生效時,已無剩餘財產可供清算分配!因此,離婚分配財產時,宜及時掌握最佳時機,避免日久生變。

心理輔導
  有一位建設公司老闆的太太,因為生產坐月子後,體重爆肥增胖,變的肥胖不已,導致她變的非常沒自信,也因此她的先生便因為應酬經常出入台中某家知名的KTV認識了其中小姐,並且流連忘返,倒使他太太得了憂鬱症。
這位太太後來找我們要求協助,經過詳細調查,得知建設公司老闆並不是真心喜歡酒店小姐,只是不知道如何面對太太,於是經過我們的輔導,首先-要恢復太太的自信心,先減重-把體重控制在標準範圍內,學習打扮-讓自己每天都光鮮亮麗,營造自己的興趣,充實自己的內在,擁有自己的一片天,等到她先生發現這位太太開使懂的改變自己,開使重視家庭,不再到外面拈花惹草,每天都回家陪伴妻小。

衷心希望每位客戶都有完美的結局與幸福人生

愛情魔力真偉大!!
 夜晚的辦公室..很安靜沒吵雜的討論聲...好讓自己閉目養神一下、也整理白天主管所交待的事情﹏﹏
鈴~~電話聲把我從無壓力狀態給拉回來…接起電話,另一頭以生澀的聲音問:您這裡是徵信社嗎?我回答說:是啊,請問有什麼地方需要協助的嗎?(第二天約在公司詳談。)藍小姐開始敘說她所遇到的難題:「在今年六月份開始懷疑她的先生有不尋常的地方,晚上回家的時間幾乎越來越晚,也經常打電話都暫不接聽,也常常找不到人」;雖然事後,丈夫都有人.事.物詳細交代,讓人不疑有它;直到藍小姐有一天無意間在丈夫的奇摩信箱發現他所得標的"女性高爾夫球裝"仔細一看是S號的尺寸,讓她心頭一驚!心想這肯定不是要買給我的!那是要買給誰的?丈夫回來後,便詢問:噯~我今天用你的帳號上網標東西,有看到你標一套女用高爾夫球裝那是要給誰的ㄚ?丈夫說:那是幫"拜把兄弟"買的,他要送老婆的;幾天時間過去了~這天,他們夫妻倆一起參加朋友間的聚會,剛好那位"拜把兄弟"也帶太太一起去,於是一群三姑六婆與那些糟老頭分別各坐一桌,藍小姐便以羨慕的口吻說:喂~你老公好疼妳喔!還上網標衣服給你耶!這位太太疑惑的說:沒啊~什麼時候的事?我沒看到吶!藍小姐直覺說漏嘴了~趕緊解釋的說:ㄚ~歹勢!是我記錯了啦..是我小叔啦…在一陣笑聲中化解了尷尬>心想…他一定有問題!
了解藍小姐想求證老公他是否有外遇…便說明:本案的調查重點,應先以行蹤蒐證為主,了解先生他每天的行蹤,與何人接觸.去了哪些地方,再一一過濾對象,經過兩週的前置作業調查,也從DV影像中鎖定一位妙齡女子進行跟監。調查發現:這位女子與男被查人幾乎每天都會見面吃飯.或與被查人朋友到KTV唱歌或Pob喝酒,該女子所騎乘之交通工具居然是藍小姐先前所使用的,後來才委託先生幫她賣掉的摩托車!!之後果然發現被查人竟然與女子到汽車賓館開房間!藍小姐看到DV裡的這一幕時…以有點顫抖的聲音…直說這女孩到過家裡吃飯與烤肉耶!怎麼會這樣?!前後她丈夫共與這名女子到汽車賓館三次每次以2.5~3小時。很明顯地..她忍住即將潰堤的眼淚故作鎮定堅強,並說她已做好心理準備了…我握住她的手..安撫她說:慢慢來…先整理思緒冷靜一下,沒關係。
我每天都會與藍小姐通電話,跟她報告案件的詳情,更以同是女人的心情給予支持與正面的鼓勵。藍小姐鼓起勇氣堅定的說:「我要抓姦!」這天我們人員跟到一家汽車旅館知道他們進去了,便馬上通知主管聯絡律師陪同藍小姐到警局報案,隨後進入該汽車賓館…由5名專業人員進行地毯式蒐證,結局是……..抓姦成功!! 事件最後~~藍小姐並沒有與丈夫離婚,她深愛著他…願意給先生彌補的機會,從新開始另一段新的婚姻關係,我給予深深的祝福…希望她先生真的可以悔改,不要再傷害她了~同時也和客戶成為無話不談的朋友。
有些男人常會為了減輕內心的罪惡感或想凸顯自己的身分、地位以金錢讓第三著有求必應;也因此入不敷出又為了男人自尊問題不想讓外面的"老婆"認為你沒錢了… 所以當男人不能給予第三者優渥的生活、又得不到名份,結局通常都是兩頭空!那時你可真的會因此賠了夫人又折兵!呵 ﹏奉勸天下的男人有三種女人不能碰:1、有婚姻關係的女人不能碰 (有夫之婦) 2、沒有愛情的女人不要碰 (一夜情,遊戲人間.) 3、只有金錢關係的女人千千萬萬不要去碰 (靠身體賺取金錢之人),小心得病ㄚ
捉姦不一定要離婚也能有圓滿的結局
 這是一個發生在一年前的外遇實際案例,委託人何小姐是一位任職於某中學的美術老師。在看過這麼多的委託人可說是什麼類 型的都見過,但在第一次與何老師見面時,我們簡直無法置信她的老公徐先生居然捨得讓一個這麼優雅的女人承受被背叛的不堪!而在聽著她說如何與先生同甘共苦建立建築事業及家庭的同時也覺得真是難為她了,因為從結婚前初創業時期就一直陪在 老公身邊,不管當中有多麼的艱難與低潮她總是一次次的陪著他度過,才有了他們甜蜜的家,老公雖然每天忙著公事但卻從不 疏忽對家庭的照顧。
就在徐先生的建築業終於在業界佔有一席之地,生活也越來越富足時,當然在商場上的應酬也總是少不了的,雖說都是逢場作戲但他終究還是被誘惑了。自從有了第三者的出現後,老公變了,他變得暴躁易怒,常常為了無謂的小事爭吵,回家的時間變得越來越晚甚至夜不歸營,不僅嚴重影響了夫妻間的感情,就連跟孩子的互動也變得生疏了,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從此變得不 再幸福,何老師敘述到這裡終於止不住這段時間以來所壓抑的悲傷情緒,眼淚也隨之決堤,因為,從知道先生外遇之後她從不在孩子面前表現出她的悲傷與痛苦,深怕會影響了青春期孩子心智上的成長,我們從她眼中看到了她假裝堅強背後的疲憊,決定要盡全力來幫助她解決問題,待她情緒稍微平復之後我們針對她的問題作詳細的分析告訴她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並規劃一套最妥當的策略後隨即展開蒐證的行動。
由於徵信社的調查員均受過最專業的訓練,所以在對徐先生進行行蹤及交友狀態的調查中所遇到的種種困難總是能被我們一一的克服,進而清楚的掌握了他外遇的證據,包括共進晚餐、看電影時親密的肢體語言都說明了他們不尋常的關係,甚至還拍攝 了徐先生進出第三者住處及汽車旅館的畫面。
如此證據確鑿,之後當然是順利完成最關鍵的抓姦行動了,而何老師為了保住完整的家庭,選擇用和解的方式來處理這次的事件,透過我們的協助,讓徐先生與第三者簽下悔過書並向他們求償一筆金額作為精神上的賠償,這次的任務終於圓滿達成,徐先生對自己一時的迷惑感到愧疚不已,終於做回了好先生好爸爸,盡可能的彌補這段時間來對家人造成的傷害。
依序把今天調查的結果報告完畢,只見林姐與同行的友人交頭接耳討論。林姐點了一根煙,她抽煙的姿態也很優雅,吐了一口煙,林姐說:我先生是馬來西亞華僑,下個禮拜他會回馬來西亞,20天後才會再回來台灣,接下來希望你可以親自幫我去馬來西亞調查,看他把這個辣妹藏在哪裡?我帶著懷疑的口吻回答:不就是我查到的這個住址嗎?林姐以肯定的語氣回答道:不!他在馬來西亞還有一個地方給他住。喔喔!那我要計算一下差旅費,明天給你報價。林姐爽朗的回答:OK!住宿飯店安排5星級以上的,費用我出順便去玩玩吧!真是一個出手大方又爽快的大姐,這個差事一定要辦的漂亮一點才可以。
按照計畫跟著被查人到達馬來西亞,被查人居然有通關禮遇,直接就出關囉。那個辣妹也同行,這下慘囉,一下飛機就跟丟怎麼跟林姐交代啊!辦完手續,三步作兩步跑出關,果然他們已經不見蹤影囉。抱著歉意及遺憾的心情回報林姐,只聽他笑呵呵的說:不好意思!我沒考慮到這一點,不怪你!辛苦了,隨即給我一個沙巴的住址要我去那裡查看。等候到安排的當地導遊請他帶我們到指示的地址附近,我跟導遊留在車上,派世宗跟家豪去查探,經過將近快一個小時她們兩個氣喘呼呼的跑回車上。阿豪驚訝又性奮的說:鄭sir,你知道他家有多大嗎?我們兩個走快一個小時才繞一圈耶,裡面有籃球場、羽球場或網球場、高爾夫球推桿練習場、游泳池,他家圍牆一直圍到海邊耶。我懷疑的說:真的假的!太誇張囉吧!世宗接口道:真的啊!我才相信,正當我們在討論之際,一輛金黃色的勞斯萊斯開過去,眼尖的家豪喊道:鄭sir,他家的車,快!快!快跟上去,我們看他去哪裡?指揮導遊開車跟蹤,大概車行10幾公里那輛勞斯萊斯停放在一棟別墅前,司機下車開門,果然,那個辣妹跟被查人下車進入別墅,司機打開後行李箱提了幾箱行李送入屋內,然後將車輛停放車庫。將這些畫面錄影起來後,吩咐導遊安排我們到附近飯店並幫我們租一輛汽車,回報委託人,林姐欣喜的指示辦這樣就可以了,好好度個假回來還有任務要交代我去辦。哇勒!這個大姐葫蘆裡賣什麼葯啊!害我還多花錢租車說,沒想到這個任務這麼簡單啊!
幾天的度假勝地旅遊,世宗跟家豪玩的不亦樂乎,我一直想不通大姐接下來要安排什麼任務給我,大夥曬黑了一層皮,開心的回到台灣。林姐約我到一家高級餐廳犒賞我完成他交代的任務,並一五一十的把他先生的背景跟他的計畫告訴我,希望我能協助他。至此,一些疑問終於有答案,原來他先生是馬來西亞拿督,林姐是他第三任太太在馬來西亞註冊結婚的,拿督的第一任太太是在英國求學時認識的同學後來結婚,結婚六年育有二男一女與拿督離婚,爭取將近拿督的一半財產為贍養費改嫁馬來西亞商界大亨,拿督的第二任太太於七年前辭世與拿督育有五男二女,林姐與拿督結婚六年育有一女。林姐受不了拿督捻花惹草之惡習,又因為拿督的宗教信仰是佛教,在馬來西亞當地法律是一夫一妻制,如果信仰回教則是一夫多妻制,所以林姐要求我調查拿督與該名辣妹在台灣是否有註冊結婚。經過一番查訪,得知三個月後拿督才要與該陳姓小姐在台灣舉辦婚禮,陳小姐先前是某家航空公司的空服員,原來她們是在飛機上認識的呢。林姐得知此訊息,指示我繼續監控,等待時機成熟伺機而動。
終於等到拿督與陳小姐結婚,兩人前往歐洲度假返國,林姐再度約我密商決定近日採取抓姦行動。如預期般順利抓姦成功,林姐求償5000萬美金。可是遺憾的是林姐終究是鬥不過老奸巨猾的拿督,他只拿到一千萬馬幣的前金,由於被他拿督老公的緩兵之計拖延然後撤銷林姐馬來西亞公民身份,致使林姐無法在馬來西亞提出拿督重婚訴訟,因此尾款10幾億泡湯囉,功敗垂成,真是可惜。

外遇事件演變成配偶離家出走
  委託人王小姐於民國95年八月底聯絡上徵信公司,而後雙方約至位於太保市北港路二段上的7-11便利商店見面洽談,碰面後,聽著委託人王小姐娓娓道來事情的經過,原來,她的先生目前已經離家將近十天,且對外之聯絡方式皆已中斷,下落不明,據王小姐說,她們是從事藥房及診所的事業,先生是具有執照的醫生,她的先生自20年前結婚至今,生性風流,經常有外遇情事不斷,偶而還有毆打她的事件出現,但王小姐都以男人大概都是如此因而隱忍下來,直到去年藥局來了一位賴小姐,她的工作能力強,外交手腕又好,很快的,就博取了同事間的好感,今年初,賴小姐因故離職,在附近也自行開設了診所及藥房,但令人驚訝的是,居中協助開業的人,不是別人,竟是自己的枕邊人-李先生……
說至此,王小姐雙頰留下了二行淚,『拜託你們,幫我把先生找回來,我想跟他離婚,他一定是跟那位賴小姐住在一起了,我在也不要過著這樣的日子了,反正,孩子也都大了』聽著王小姐如此敘述,本公司楊姓資深經理及林姓經理,將王小姐所遇之問題點及應該解決之策略、方法誠懇及詳盡告訴於王小姐,王小姐聞後,對於公司之提案頗有同感,於是乎,雙方簽立制式委託書,案件遂而成立。
隨後,王小姐提供了雙方被查男、女所合拍之照片、車牌、及目前女方所在之診所藥房住址。本公司二位經理人就本案件而後分工分別進行,首先,先找出被查賴小姐平時所駕駛之三菱休旅轎車,就第一天現場待命之調查員回報,直到晚間12點止,尚未見到被查女之蹤影,故而決定先行撤離該處。
第二天中午時分,外務人員於診所附近發現該休旅轎車,隨即回報楊經理,並派出工作人員至該處安裝GPS衛星定位裝置於該車上,完成定位追蹤,公司方面並不定時追蹤紀錄該車所到達之地點及時間並做成紀錄及指示外務人員到達定點之附近拍攝其可疑點。
第三天,於衛星地圖上定位出賴小姐之轎車最後出現於嘉義市文雅街附近,而後外務人員於文雅街一巷弄中找到該車,並在附近尋獲委託人先生之轎車,證實賴女與委託人之先生極有可能同居於該處附近,並將此一結果通知委託人。
與委託人商討之結果,該處可能為二位被查男女目前同居點,且對於本公司之辦事效率感到滿意,進而簽訂『抓姦』之委託,期間,二位被查人又另在雲林縣口湖鄉附近開設診所及藥房,且被查男李先生又經常更換座車,且經追查,自口湖鄉開業後久很少回到文雅街,隨後查出被查男在北港鎮有另一居住處,且另有一可疑女子住於該處,由於此一情況,委託人仍決定,希望於文雅街處實施抓姦計畫。外務人員隨時監控被查男之行蹤,約莫半個月時間,發現被查男有回文雅街之跡象,因此本公司開始進行附近地形之勘查及任務之分派演練,並訂定抓姦之時刻表,且協助委託人就此案件與本公司之律師研討所涉之各項問題,並給于適當之建議。

抓姦當晚,除現場人員及律師,知會當地之管區會同,進行現場證物之採集及DV拍攝最終結案。

外遇、財務壓力、疾病纏身時該怎麼處理??
  在一個平靜的下午我在電話中聆聽我的委託人小君簡訴她痛苦的婚姻,電話中聽見她的聲音充滿了恨意及傷心,我嘗試安撫小君的情緒與她悲傷的心,在電話裡我大約了解到小君發生的問題,我告訴小君先不需要否決自己的婚姻是否真的有問題因為大部分破裂的婚姻都是從不信任彼此開始。我告訴小君請她把她先生的資料帶出來我先幫他評估看看,就這樣我與我的委託人小君第一次的見面.......
正式與委託人小君第一次見面,我們是約在桃園的一家咖啡廳,見面後我安靜的聆聽小君敘述他不幸的婚姻。原來事情的經過是這樣,小君的丈夫五年前開始在外地工作,在這段期間小君的丈夫每星期回家一次,一次回來頂多二天,原本小君是可以體諒丈夫在外地工作的辛苦,但就在不久小君發現自己的身體有些異樣而去醫院做了健康檢查,就在檢查報告出來後小君竟然發現自己的乳房中患有腫瘤,晴天霹靂的結果讓小君萬念俱灰,在小君心中第一個想到的是她的丈夫,回到家後小君試者打電話給她的丈夫,她心中期待他的丈夫趕快接電話並希望他的丈夫可以快點回家陪伴著她,但天不從人願,接電話的不是她丈夫而是一個不認識的女人,小君開始試探對方是誰。後來經過先生同事口中得到證實,丈夫外遇的情事。小君開始回想以前的種種她忽然覺得自己很可悲,想起以前一個人獨自照顧小孩,照顧公婆,每天期待她丈夫回家的心情,小君說到這裡她開始哭了, 我問他有跟家人談過嗎?小君說他跟家中長輩說過了但不但沒有得到支持,還承受了跟更多的責備。小君說就因為這樣所以才會打電話與本公司協商,就這樣我先帶小君來公司並跟小君介紹本公司的作業過程,當小君了解本公司的作業過程後也放心的將她丈夫的資料給予本公司並寫清楚委託書的內容,之後本公司開始幫小君蒐證她丈夫外遇的證據。
蒐證過程中本公司了解到小君的先生是個大型企業的採購主管,經常會與各個行業的業務人員接觸,夜晚也因為應酬常常跟各種不同的業務人員到酒店消費,小君的丈夫每晚都過著燈紅酒綠的生活,就當本公司調查員深入調查後發現小君丈夫還有一位固定女友,這個外遇對象是該公司配合廠商之業主,也查出小君的先生已經跟對方同居,本公司將所有蒐證過程拍攝下來拿給小君觀看她丈夫外遇的過程,小君確定她的丈夫已經不是她以前所認識的人,就委託本公司人員幫忙抓姦,抓姦後本公司給予小君專業上的協助,並且要求她丈夫及外遇對像可觀的賠償,最後停止了這段讓小君傷心欺瞞的婚姻,也因為這樣保障了她日 後對生活財務壓力,讓她在往後的日子中不用在悲慘的渡過。

 
幫助您解決伴侶通姦的問題,其實是因為台灣缺少對徵信公司有效的管理機制,在法官見解中不一定認同,也常有外遇捉姦案例是因此而敗訴的,此時該如何換個方式爭取權益,其律師之專業就顯得十分重要
女人心國際徵信